如果遇到拿刀砍你的人,你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匕首把对方捅死了算正当防卫吗。龙哥作为先行者,以一己之力推动了“无限防卫”理念的落实,所以,如果有人拿刀伤害你的时候,可以直接拿刀反击,保护自己,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
1、如果有人要拿刀砍你,你应该拿刀自卫吗?
谢谢邀请!你大概也听说过龙哥事件吧!2018年8月27日晚,刘海龙醉驾,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遂发生争执。同车的刘某某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后返回车辆,刘海龙却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被劝架,刘海龙仍追打于海明,后返回车里取出一把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对于这个案件,当时闹得沸沸扬扬,于海明被刑拘,前途不明,
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及以往的判决结果来看,于海明属于防卫过当,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可能会认定有罪。但是大多数人及法律专家则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于海明的做法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改变为正当防卫套上重重枷锁的局面,最后,昆山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随后,为了进一步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规范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最高检专门发布了正当防卫的案例,而龙哥事件就在其中之一。——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进一步确立“无限防卫权”,就是指在面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可以无限防卫,即使因此造成了施害者的死亡,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会因此触犯刑法,承担法律责任!龙哥作为先行者,以一己之力推动了“无限防卫”理念的落实,所以,如果有人拿刀伤害你的时候,可以直接拿刀反击,保护自己!我是@有职业操守的小太阳,你的关注就是我的动力,让我们一起在头条学习、思考、成长!。
2、如果遇到拿刀砍你的人,你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匕首把对方捅死了算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正当防卫概念,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概念非常笼统,但公民遇事时,极难掌控并把握尺度,尤其是在财产特别是生命受到他人侵害,拼命反抗当中,那会想到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不是正当防卫。
国内的司法,对于正当防卫,历来有着非常苛扣的条件,对于正当防卫是否成立,是从最为狭义的角度来把握,而且过于绝对,如防卫人必须无路可退才能反击,不能携带自卫器械防范,夜闯室内的盗贼,只要没开始奸淫掳掠,户主就不能伤之等,这种处理方式直接压缩了正当防卫在司法中适用的空间。一旦反抗者对不法侵犯者有严重伤害,又特别强调了反抗者防卫过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方面案例真是多如牛毛,
不客气地说,国内对正当防卫过度苛扣,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黑恶势力的猖獗,所以本次昆山宝马男砍人被反杀,反抗杀人者被判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国内司法的巨大进步。倘若真如先前网上律师,从其从业碰到的专业角度判断,骑电瓶车者明显防卫过度,因为宝马男跑了,他还追上去砍了两刀,律师的分析貌似非常有道理,但他却忽视了这个社会在发生变化,背后有个人心象背的问题,老实人不断被黑恶势力欺负,而不敢反抗,则这个民族乃至国家将毫无前途,大到国家在本次贸易战中绝不屈服的态度,再到昆山老实人胆敢起来反抗施暴者,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风向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