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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公司取名有什么规定吗,公司起名有什么法律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6-27 15:13:22 编辑:运气王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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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起名有什么法律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由四部分组成:地域+商号+经营范围+组织形式,例如:河南(地域)来福(商号)房地产(经营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

公司起名有什么法律规定

2,公司注册时的名字有什么要求没

不能够侵权。 别人注册的名字不能用。。 不得又攻击性字眼。
常用名词不能用(如:苹果、西瓜...) 违法的不能用
知识产权问题

公司注册时的名字有什么要求没

3,公司命名规则

企业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你所说的,将XX 县放到行业特点之后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公司命名规则

4,企业起名有哪些规则

企业名称将相伴公司的一生,为自己的公司起个好名字,是注册公司的头等大事之一,但在为公司起名之前,您一定要知道有关公司名称选择的相关规定,这样可以少走弯路。 那企业起名有哪些规则呢?下面姓名网为大家做简单介绍:企业起名有哪些规则呢?点击进入大师起名 1、企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2、在一般情况下,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军队和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人已经注册的的著名的商标名称,不能随便使用历史名人,朝代等做为公司名称。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不得混同。外商投资企业可有与中文名称相一致的外文名称。 成立一家公司,如果要变更公司又如何办理呢?有的需要变更股东、经营范围、增资、变更公司地址等,有很多公司随着业务的发展,需要变更公司的,那如何变更呢?因为变更的内容不同,办理手续也就不一样,例如: 企业变更名称那么需要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公司地址变更需要提供新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2)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公司取名的标准是什么

企业(公司)名称应由以下部分依次构成: 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或经营特点 + 组织形式,可以咨询优化致成财务
取代基的顺序规则 当主链上有多种取代基时,由顺序规则决定名称中基团的先后顺序。一般的规则是: 取代基的第一个原子质量越大,顺序越高; 如果第一个原子相同,那么比较它们第一个原子上连接的原子的顺序;如有双键或三键,则视为连接了2或3个相同的原子。 以次序最高的官能团作为主要官能团,命名时放在最后。其他官能团,命名时顺序越低名称越靠前。 主链或主环系的选取 以含有主要官能团的最长碳链作为主链,靠近该官能团的一端标为1号碳。 如果化合物的核心是一个环(系),那么该环系看作母体;除苯环以外,各个环系按照自己的规则确定1号碳,但同时要保证取代基的位置号最小。 支链中与主链相连的一个碳原子标为1号碳。 数词 位置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官能团的数目用汉字数字表示。 碳链上碳原子的数目,10以内用天干表示,10以外用汉字数字表示。 各类化合物的具体规则 如: 烷烃 找出最长的碳链当主链,依碳数命名主链,前十个以天干(甲、乙、丙...)代表碳数,碳数多于十个时,以中文数字命名,如:十一烷。 从最近的取代基位置编号:1、2、3...(使取代基的位置数字越小越好)。以数字代表取代基的位置。数字与中文数字之间以 - 隔开。 有多个取代基时,以取代基数字最小且最长的碳链当主链,并依甲基、乙基、丙基的顺序列出所有取代基。 有两个以上的取代基相同时,在取代基前面加入中文数字:一、二、三...,如:二甲基,其位置以 , 隔开,一起列于取代基前面。

6,公司名称的政策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6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2号第六条 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修订)(节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二章 企业名称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7,公司起名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财大大提醒:需要符合一定标准,否则会被驳回,导致申请时间延长。
一、按照国家规定,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设立的以 内部服务为主,同时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印刷厂、食堂、俱乐部、小卖部等 服务企业。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 三、事业单位法人、科技性社会团体法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 化经营或从事经营活动的,可按原名称进行登记。其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企 业,应单独起名称;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可冠以主办单位的名称。 四、私营企业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的,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 外资企业如使用外国公民姓名作字号,需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其他企业不得使用公民姓名作字号。 五、企业名称中标明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 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 “实业”字词的,应有所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形 式不得联用或混用。 六、外资企业名称可根据国际惯例,其行政区划名称可在字号与组织 形式中间使用。 七、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 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 公司”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 八、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1、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2、固定词语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3、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 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如“中日友好饭店”。九、外商投资企业、有对外业务的企业,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经登记 主管机关核准,可以使用外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其字号 可以音译,也可以意译。外文名称的组成次序可根据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 称可以有缩写,但须在企业章程中载明。 十、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并应在其章程中载明。商业、公共饮食、服 务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简化时,应保留其字号。 十一、企业名称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可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给 另一企业。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 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不得随企业一部分转让。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名称以及本通知第七项和第八项所列企业 名称不得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营期满后,经登记主管机关 核准,合营中方可以使用该合营企业的字号。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 程签字之前,向登记主管机关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 的,应与筹建登记一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统一核发《筹建许可证》。 十三、企业名称发生争议,当事人要求登记主管机关裁决的,应按下列 程序办理: 1、当事人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登记主管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材料后,作出是 否受理的答复。 3、已受理的,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调查。 4、调查结束后,登记主管机关应先召集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 应按申请在先、受理在先、注册在先的原则处理,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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